王先龍貪污受賄案終審維持原判 |
2009-10-26 (12:46) |
浙江省高級法院,已二審審結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先龍貪污、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金如朋、鄭瑜明、張瑞祖貪污一案,裁定駁回王先龍、金如朋、張瑞祖的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浙江衢州市中級法院於今年八月二十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二00三年九月至二00七年,王先龍利用其兼任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團控股的浙江省華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與被告人鄭瑜明、私人老板被告人金如朋、張瑞祖結伙,在華龍公司與金如朋、張瑞祖合作開發兩個村民安置項目過程中,私分土地出讓金返還款、安置房回購款一點一三億餘元人民幣,其中華龍公司應得的六千三百一十一萬餘元被侵吞,王先龍實得八百萬元,鄭瑜明實得四百二十萬元(另有兩千萬元,由金如朋向王、鄭出具了欠條),其余被金如朋、張瑞祖佔有。 另外,王先龍利用華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私人老板陳燮中謀取利益,收受九十八萬元賄賂;王先龍還利用石化建材董事長、華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阻擾石化建材收購浙聯房產從華龍公司退出的股份,使其占股份百分之五十八點三的余杭海欣收購,造成石化建材至少損失一點四億餘元。 衢州中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王先龍無期徒刑,以貪污罪分別判處金如朋、鄭瑜明、張瑞祖有期徒刑不等。王先龍、金如朋、張瑞祖不服,提出上訴。 浙江高院經審理認為,上訴及辯護理由均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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