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村代表選舉舞弊被判刑 |
2009-07-15 (18:29) |
一名2007年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在元朗河背村村代表選舉(有關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刑。 范閏生,四十六歲,早前被裁定一項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成立,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裁判官許肇強今日判處被告須履行一百小時社會服務。 案情透露,被告自幼居於河背村。在2002年4月,被告在元朗一個私人屋苑購買了一個單位居住,自始不再居於河背村。 2003年3月16日,被告授權一名河背村居民,代他填寫有關選舉的選民登記表,並代他在表格上簽署。該選民登記表其後呈交民政事務總署。 該選民登記表顯示,被告的主要地址為河背村。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於2006年10月發出的最後選民登記冊顯示被告為合資格選民。 民政事務總署於2006年底向被告寄出一份通知書,提示他若已遷離河背村,他的投票資格會被取消;倘若他仍在有關選舉中投票,會觸犯法例。 在2007年1月6日投票當天,民政事務總署職員在投票站發給選民選票之前,向每名選民包括被告宣讀一份提示,有關提示亦張貼在票站內。 案情指被告明知自已無權在有關選舉中投票,但他仍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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