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貪污偽造帳目判囚32個月 |
2009-07-08 (19:26) |
一名工程公司董事,就供應電力裝置物料予房委會的建築工程,串謀貪污及偽造帳目,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十二個月。 沈超,七十三歲,利信機電有限公司(「利信」),較早時承認兩項罪名,即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一項串謀偽造帳目。被告餘下一項相類貪污罪名則紀錄在案。 法官陳慶偉宣判時表示,鑑於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故須判處他入獄以示阻嚇。法官稱,法庭須盡其所能,以阻止貪污在公營機構及商界中蔓延。 法官續稱,被告的判刑起點為四年,但考慮到他年老、健康欠佳及向政府歸還六十萬元的犯罪收益,故將其刑期減至三十二個月。 案情透露,房委會將建築工程外判予總承辦商,再由他們將屋宇裝備的安裝服務合約分判,該等工程包括電力裝置、消防及水泵、冷氣及通風、升降機及自動電梯。房委會遂委任各分判商為「指定分判商」。 自一九九八年八月開始,被告與一匹電機有限公司(「一匹」)董事黃洪基、ABB (Hong Kong) Limited(「ABB」)(前稱ABB工業及建築系統有限公司)總裁余志偉及「ABB」的一名營業經理定期舉行會議。 他們在會議期間商討組成聯盟,以確保「利信」、「一匹」及「ABB」能夠在「房委會」的建築工程中,輪流獲得向「指定分判商」供應微型斷路器的電力裝備。另外兩名供應商其後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加入聯盟。 有關安排可致使該等供應商避免相互之間的競爭,從而獲取更高利潤。 黃其後在另一會議上向余及「ABB」的營業經理表示,有房署人員曾向部份的「指定分判商」施壓,確保聯盟成員向其供應微型斷路器。 案情透露,被告與黃、余及其他人士串謀於一九九九年五月至八月期間,向上述房署人員提供約一百二十萬元賄款。有關賄款由「利信」、「一匹」及「ABB」平均支付。 該等房署人員則持績優待上述供應商;向他們就微型斷路器的價格提供資料、文件或從第三者所收到的投訴;及/或拖延將其他認可的微型斷路器供應商加入由房署備存的認可屋宇裝備製品名冊。 案情又透露,余指示「ABB」的營業經理,利用支付「利信」及「一匹」供應貨品或服務的款項開支,以隱瞞支付有關賄款。 被告於一九九九年六月至八月期間與黃、余、「ABB」財務總監王天心及「ABB」的營業經理串謀,發出兩張各二十萬元的訂單,虛假地表示「ABB」曾分別向「利信」及「一匹」發出 訂單,要求就某些屋宇裝備工程提供工人及設備。 除被告外,黃洪基、余志偉及王天心於二○○四年六月亦被廉署落案起訴。去年,黃及余各被判入獄五年,而王則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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