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4僱主違強積金條例遭罰款 |
2009-06-02 (19:42) |
一名董事及四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今日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70,500元。 立暉珠寶有限公司董事陳立源,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至八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9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9,000元。 立暉珠寶有限公司同時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至八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9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9,000元。 照利運輸(貨箱)有限公司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九月至二○○七年七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1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4,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44,000元。 銘惠有限公司經營動物醫療中心─北角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二月至十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1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500元,合共被罰款5,500元。 康妮美容纖體中心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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