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七名與訟人,包括Matedesign Limited、Binger Marketing Work Company Limited、萬士達投資有限公司經營萬匯停車場設備及顧問公司、李永基前經營新翠餐廳、天東實業有限公司、星運亞洲有限公司及天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7,253.92元、36,831.3元、30,240元、27,922.49元、27,355.24元、8,755元及3,163.0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