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
2009-05-05 (19:16) |
一名董事及三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4,000元。 保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蕭美玲,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至七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1,000元,合共被罰款4,000元。 保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至七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1,000元,合共被罰款4,000元。 蒙上杏女士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3,000元。 Goldfinch Restaurant Limited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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