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放囚犯傷人 州府無須負責 |
2009-02-17 (03:08) |
(三藩市 )(本報訊)一名三藩市加州高等法院法官裁決說,加州政府無需為錯誤釋放囚犯導致他人重傷案負責,撤銷了受害人提出的訴訟,令原告深感不忿和不解。 該宗傷人案發生於2007年5月18日下午,時年15歲的三藩市女生Loren Schaller在糕餅店外遭26歲的聖昆汀州立監獄釋囚Scott Thomas持刀攻擊,手腕、頸部等多次被刺嚴重受傷,60歲的律師Kermit Kubitz出手相助,胸部同樣遭對方刺傷。 遇害後Loren多次接受手術,家人指稱其右手局部殘障,Kubitz胸部留下永久傷疤。 兇嫌Thomas被判定精神有問題不能應訟,一直入院接受治療。 兩名受害人聯合向州府提出訴訟,指控州府未能及時在兇嫌囚禁期間發現其精神疾病,而且錯誤釋放兇嫌。 監獄局做法有誤 根據調查,監獄局在釋放兇嫌過程中多有失誤。加州法律規定,由於兇嫌被定為「高度監管」身分,在獄中被單獨囚禁,出獄後必須歸於假釋官監管,而其假釋官身處洛杉磯。 同時法規禁止他在周末前一天獲釋,因為他必須在獲釋24個小時內向假釋官報到,假釋官辦公室周末休息。但是兇嫌被釋放時是星期五晚上,他隨後搭乘前往三藩市,翌日即發生暴力刺人行為。 Loren的母親指稱,州府如此失責,不明白為什麼公眾不能得到保護。 法官裁決說,州府沒有責任保護公眾免受一名新近被釋放的假釋犯傷害,只有當政府事前知悉釋囚曾向某人發出威脅或者釋放至某人家中,才必須為該特定人士一旦受害負責。 受害人計劃對此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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