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蓀:入罪30次應判囚一年 超級慣犯一日犯案35次 |
2009-02-17 (03:27) |
(溫哥華 )溫哥華警察局長朱小蓀(圖)認為,被判罪名成立達30次的慣犯,應至少被判入獄一年,才能迫使大多數屬癮君子的慣犯戒除毒癮,並能有效地保護公眾的安全。他認為,溫哥華市的治安狀況比較特殊,不能用卑詩省乃至全國的相關標準作簡單比較。 朱小蓀近日再度強調他的「被定罪30次應至少入獄一年」的改善溫市治安政策。他指出,溫哥華很多罪案涉及毒癮人士,他們多為慣犯,有人最高甚至一日犯案35次。朱小蓀認為相關刑事法律條文急須修改,以有效打擊慣犯。 朱小蓀是在一個調查報告剛剛出爐後不久,再次強調他的上述觀點的。該個於上周公布的報告,由卑詩省政府委託多倫多大學犯罪學家杜博(Anthony Doob)及渥太華大學犯罪學家韋伯斯特(Cheryl Webster)所做。 報告又指出,同全國其他地方相比,卑詩省的刑事審判既不寬鬆也不嚴厲,同全國平均水平一樣。該結果與一些人認為卑詩法官在判刑時較輕的觀點恰恰相反。 6慣犯遭判刑逾百次 朱小蓀認為,如果以該報告的結論作出刑法毋須修改的判斷是錯誤的,溫哥華是一個特殊城市,省政府的研究報告未必全部適用。 他認為,問題的根本,是這些慣犯有毒癮,如果他們僅僅入獄幾天或者幾周,出獄後依然有毒癮,會繼續犯罪。如果把他們關押至少一年,他們會得到戒毒服務。溫哥華警局的一個報告更顯示,一個奇怪的趨勢是,如果一個慣犯被判刑超過30次,他們以後的判刑反而會變得較輕。 溫市警目前正跟蹤379個慣犯,包括27個超級慣犯。在這些慣犯中,排名靠前的20%被判刑超過54次,排名靠前的10%更被判刑超過77次,其中有6個慣犯被判刑次數竟超過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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