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條例,限制被判監但未服刑人士不能參選,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指條例違憲,早前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判梁國雄勝訴。
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認為,立法會條例39條1B不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由於案件是要研究梁國雄在今次情況下,能否參與7月起報名的立法會選舉,所以將於下周頒布書面判辭。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表示,仔細研究判辭後才考慮下一步行動。
宣判前,梁國雄表示一旦敗訴,會在明天放棄保釋,即時入獄,預料約40天的刑期,可於7月26日完成,趕及報名參選立法會。
下屆立法會選舉的提名期由7月18日至31日,因衝擊遞補機制公眾論壇被判監兩月的梁國雄,正保釋等候上訴,若他為符合參選資格而服刑,在扣除假期及獄中行為良好的寬減後,需服刑40天,最遲要於本月中決定。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條1B,任何人在提名期至選舉期間,已在香港或任何地方被判監禁但未服刑,即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