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支持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成立及加強監管架構,證監會今天發表諮詢總結,公布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作出的修訂。
《操守準則》一經修訂,受證監會及金管局規管的金融機構便須參與金融糾紛調解計劃(調解計劃),並告知客戶其擁有將糾紛轉介予調解中心處理的權利。
在仔細考慮業界及公眾的意見及回應後,證監會大幅度修訂先前對旨在打擊市場失當行為及改善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作出的建議。最新修訂包括:
將客戶交易指示的電話錄音紀錄的保存期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禁止在工作地點使用流動電話接受客戶交易指示;規定第三方須獲得書面授權方可利用客戶帳戶發出交易指示;規定金融機構須向證監會匯報客戶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及第XIV部的市場失當行為條文的情況;及規定金融機構除非有合理理據阻止僱員向證監會及金管局提供專家證人服務,否則須允許願意擔任專家證人的僱員提供有關服務。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設立調解中心將進一步鞏固投資者對金融業的信心,而對《操守準則》作出的其他強化修訂亦將加強香港的投資者保障。
與調解中心有關的修訂將於2012年6月19日生效,而其餘修訂則將於2012年12月1日生效,以便業界能對相關系統作出所需調整。有關修訂將於2012年6月1日或之前在憲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