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今日就加強保薦人監管制度的建議,展開為期兩個月的諮詢。
有關建議旨在綜合新訂及現有的保薦人規定,成為《操守準則》的一部分。建議的制度包括以下主要規定:
在呈交上市申請時,保薦人應已完成絕大部分的盡職審查工作;應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網站登載招股章程的首份草擬本;及保薦人應已解決關於公司營運、管治及架構的關鍵事項,以及對上市合適性構成影響的事宜。
盡職審查──保薦人應透徹地認識及瞭解公司狀況;抱著開放及提問求證的心態行事,不應對有關陳述照單全收;及與核數師、律師、董事及其他專家合作和討論,以評估其所得有關公司的所有資料。
披露責任──保薦人應透過對公司進行盡職審查,合理地信納招股章程所載的資料均屬真實、準確及完整;能夠顯示其依賴招股章程內的會計師報告、估值師報告及其他專家報告乃屬合理──這樣做並非重複專家所進行的工作,而是要檢測該等報告所提供的資料從而確保招股章程的整體披露內容可信及貫徹一致;及緊密參與編製招股章程的管理層對財務表現及狀況的討論及分析部分,確保向潛在投資者清楚地傳達充分的質化資料,以闡釋公司的往績紀錄。
資源及管理──保薦人的管理層應確保首次公開招股項目獲分配充足的資源;監督盡職審查的進度及水準;及緊密參與解決棘手的問題。
規定每宗上市只可委任一名獨立保薦人,或對每宗上市可委任的獨立保薦人數目設立上限。
在《公司條例》第40及40A條清楚訂明,保薦人須就招股章程內的不真實陳述(包括重大遺漏)負上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
公眾可於2012年7月6日或之前,透過證監會網站或以電郵、郵寄或傳真方式,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