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訟法庭駁回一家金融機構(根據身分保密令稱為`X'')的司法覆核申請。該機構目前是證監會的一項紀律處分行動的對象。
該司法覆核申請主要針對證監會在進行上述紀律處分程序時,決定拒絕披露X透過其律師要求提供的若干文件。這些文件包括金管局將該案轉交證監會處理的轉介文件,以及金管局職員擬備的多份內部文件及工作底稿(金管局文件)。
證監會拒絕披露金管局文件,原因是那些文件並不構成或並無載有任何相關證據。所有相關證據,包括證監會所倚賴的證據及可能證明證監會的關注事項不成立或對X的案情有幫助的證據,均已披露或提供予X。
原訟法庭駁回X的司法覆核申請,裁定證監會有關拒絕向X披露金管局文件的決定並無不妥。
證監會對X的紀律處分程序仍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