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對沖基金老虎亞洲基金涉嫌內幕交易一案,上訴法庭今天准許將 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Tiger Asia)及其3名人員 Bill Sung Kook Hwang、Raymond Park 及 William Tomita (統稱 Tiger Asia 有關方面)的案件移交終審法院審理。證監會將會向終審法院申請加快展開聆訊。
終審法院須決定,原訟法庭是否擁有司法管轄權,可在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裁定 Tiger Asia 有關方面有否違反該條例第291及295條,以及作出最終命令,或決定是否必須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或刑事法庭裁定有人違反法例。
2012年2月23日,上訴法庭裁定,法庭在證監會針對Tiger Asia有關方面提出的法律程序中擁有司法管轄權,決定Tiger Asia有關方面是否違反了該條例中的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法例。
在該等法律程序中,證監會就Tiger Asia有關方面涉嫌在2009年買賣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的股份,違反了香港的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法例,而尋求多項補救命令及強制令。
今天的裁決表示終審法院將審理司法管轄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