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委員會規定中國燃氣要約人澄清
2012-04-12 (17:53)
證監會公布,收購及合併委員會裁定中國石化董事長傅成玉在3月26日作出的若干聲明雖然並不構成《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規則18.3所指的"不提高要約價格的聲明",但在中國石化及新奧能源(一併稱為"要約人")是否排除可能會提高他們就中國燃氣的股份及期權所提出的設有先決條件的自願全面收購要約的要約價方面而言,含糊不清及造成不確定性。

        委員會規定要約人必須發出執行人員先前所要求的澄清公告,及具體地說明他們會否排除提高要約價的可能性。這項聲明須於4月3日下午6時前,或執行人員可能同意的較後時間之前作出。為遵照裁定而作出的公告已於4月3日下午5時55分發出。

        委員會在4月2日舉行會議,考慮執行人員轉介的事宜,因為有關事宜牽涉特別罕見、事關重大或難於處理的爭論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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