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4月1日起生效,匯款代理和貨幣找換商需要領牌,發牌制度由海關執行。
目前約有2,700個匯款代理和貨幣找換商向警方登記,如未申領牌照,需要在60天的過渡期前申請,期間可以繼續經營。
有關條例生效後,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中介人、匯款代理和貨幣找換商須查證客戶身分,並保存有關紀錄一段指定時間,否則會被罰。
為提供適當的制衡,「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覆核審裁處」也將設立,覆核執法機構的罰則及海關就發牌事宜作出的決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已委任大律師廖長江為審裁處主席及另外九名委員,任命由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