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 |
2011-01-19 (18:05) |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取消行政強制拆遷,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的被徵收人士,由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條例草案也規定,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及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草案也規定,政府是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而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另外,條例草案對徵收程序也作出規定,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徵收補償方案要徵求公眾意見. 會議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起草的。制定這個條例,關係到群眾切身利益,關係到工業化、城鎮化進程,關係到現代化建設全局。 會議決定,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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