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僱主欠薪被判社會服務令 |
2010-12-10 (17:34) |
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短付工資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小時。 根據二○○八年及二○○九年僱傭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規定最低工資」分別為每月三千四百八十元及三千五百八十元。涉案的僱主在其外籍家庭傭工受僱期間,未有按照規定支付有關工資,涉及款額約一萬三千元。 根據《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