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刑事化條例今生效
2010-10-29 (09:25)
欠薪刑事化條例今日生效,由即日起,在勞資審裁處被裁定需支付欠薪的僱主,14日內要繳交款項,否則會被檢控,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勞工處相信,新例可以起阻嚇性,減少故意拖欠薪金的情況。

        根據《修訂條例》,僱主若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斷款項,而有關款項包括《僱傭條例》下附有刑事制裁的工資及權利,將會被檢控。若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到期須繳付日後14天內支付裁斷款項,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此外,當法團故意不支付裁斷款項時,若證明是在法團董事或負責人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所犯,則該董事或負責人亦犯了相同罪行,可被判相同罰則。如商號的某合夥人故意拖欠裁決款項是在其他合夥人或涉及管理的人員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所犯,則該其他合夥人或管理人員亦犯了相同罪行,可被判相同罰則。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修訂條例》兼顧勞資雙方的利益和關注,既加強阻嚇逃避履行勞審處及仲裁處裁決的情況,又確保不會影響真正有財政困難或其他確實理由的僱主,是勞資雙方包容互諒的成果。

        他指,拖欠裁斷款項刑事化是維護勞工權益的重大里程碑,也是香港勞工政策一大突破,得來不易。有關條文今日生效,他感到十分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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