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訛稱離港提取強積金罪成 |
2010-10-11 (18:34) |
兩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24,000元。 兩名被告賴泓希及李劍文分別罰款18,000元及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賴泓希分別於二○○九年十二月七日、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及二○○九年十二月九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三間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作出虛假聲明,訛稱永久性離開香港,而實際上他並沒有永久離開香港。被告承認三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6,000元,合共罰款18,000元。 另外一名被告李劍文於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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