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搭上臥底警員 網上引誘「男童」罪成 確信被告為性愛 最高
2010-07-17 (05:38)
(溫哥華 )(本報綜合報道)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維持亞省愛民頓男子萊維涅(Michell Rayal Levigne)被裁定網上引誘一13歲男童罪名成立的原來判決。

        最高法院法官周四以九票對零票,一致駁回萊維涅的上訴。

        法官菲什(Justice Morris J. Fish)在判詞中表示,根據法例,可以假定萊維涅相信該個在互聯網上放餌誘使他的警員就是一個自稱Jessy G的13歲男童。

        保護兒童中心舒口氣

        菲什指出:「法例假定萊維涅相信自己當時是與一個未達法定年齡的性愛目標交往。該項假定的憲法效力並不是問題所在。」

        加拿大保護兒童中心(Canadian Centre for Child Protection)對於今次裁決感到舒一口氣。行政總監麥克唐納(Lianna McDonald)表示,裁決傳達一項重大信息,亦即成年人不可以躲藏於互聯網的假設匿名(assumed anonymity)背後。

        菲什在裁決中指出,萊維涅沒有採取法例上規定的「合理步驟」,在安排性愛活動前確定與他聯絡交往的那個人是否真的13歲。判詞表示:「必須維持被告的判罪。」

        同樣地,Jessy G事實上是放餌誘使萊維涅的臥底探員,該個情況也不能作為辯方提出反駁的理據。

        現年50歲的萊維涅最初被裁定網上引誘(Internet luring)罪名不成立,但在當局提出上訴後,萊維涅被判罪成。

        萊維涅2006年透過互聯網邀約一個13歲男童見面,他在愛民頓一個商場內的快餐店被警方拘捕。但萊維涅供稱,如果一個3歲男童當真出現的話,他就會「離場」。

        萊維涅辯稱,他不相信與他聊天的那個人僅是13歲,儘管該臥底探員2006年與萊維涅網上聊天期間曾多次透露本身只是13歲,並且就讀7年級。

        最高法院贊同亞省上訴庭(Alberta Court of Appeal)駁回撤銷萊維涅控罪的有關裁決,以及不認同萊維涅的論據。

        菲什指出,「決定性問題」在於原審法官是否根據《刑法典》(Criminal Code)兩項條款,確定萊維涅相信他透過電腦與一個未達法定年齡的男童溝通交往,而目的就是為了性愛。他表示:「一如亞省上訴庭,我認為該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資料來源: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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