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經營及管理旅館被判罰款 |
2010-04-09 (16:26) |
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旅館業條例》,分別被判罰3千元及1千5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1月巡查元朗青山公路一所懷疑無牌旅館,該人員喬裝客人成功租住該旅館一備有住宿設備的房。 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案發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經營該無牌旅館的男子及負責看 管旅館的女子均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 刑事罪行,該署會繼續致力打擊無牌旅館,以確保入住顧客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