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經營會社判罰款三萬 |
2010-04-21 (17:24) |
一間公司在未持有合格證明書的情況下經營會社,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款三萬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在去年十一月及十二月期間巡查一間位於尖沙咀彌敦道的懷疑無牌會社。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進入會址惠顧,職員要求調查人員需先申請成為會員。其後,調查人員在獲取會員證後再到該會社惠顧服務。 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會址在調查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合格證明書,經營該會社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4(1)條。 民政事務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無牌經營的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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