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涉遺骸執骨貪污案各囚一年 |
2010-05-03 (19:47) |
兩名墳場職員,就監督先人遺骸的執骨過程收受賄賂,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獄一年。 洪以理,五十五歲,及梁志榮,五十二歲,同為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華永管委會」)轄下將軍澳華人永遠墳場助理督導員,分別被裁定兩項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裁判官沈小民判刑時形容貪污罪行為癌症毒瘤,並表示法庭對貪污份子絕不手軟,必須判處監禁以示阻嚇。 案情透露,「華永管委會」在將軍澳華人永遠墳場為香港華人永久居民提供土葬墓地,包括十年不可續期租約的墓地。 在有關土葬墓地的租約屈滿後,死者家屬須向「華永管委會」申請撿拾遺骸許可證,並委託其中一名已登記的承辦商進行撿拾遺骸工作。 被告當時負責在墳場內監督為死者所進行的撿拾遺骸工作。 案情指洪於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向一名死者的家屬收受五百元,作為監督為死者所進行的撿拾遺骸工作的報酬。 洪於二○○八年七月某日,以相同理由從一名石廠負責人收受一百元。該石廠為已登記的承辦商。 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梁從一間石廠的職員收受五百元,作為將撿拾一名死者遺骸的日期提前及監督撿拾該名死者遺骸的報酬。有關石廠為另一間已登記的承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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