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加強保障僱員權益
2010-05-01 (12:26)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立法會通過修訂《僱傭條例》,就僱主不支付勞資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裁定須支付的款項刑事化,是政策上的突破,加強保障僱員權益。他強調,當局一向關注改善勞工權益及促進僱傭關係,並會繼續加緊步伐,改善勞資關係。

        張建宗表示,修例後若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到期須繳付日後14天內支付裁決款項,最高刑罰為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他指出,過往僱傭方面的申索與其他民事判決一樣,若不負責任的僱主在勞審處及仲裁處作出裁決後,仍蓄意拖欠僱員的工資及其他權利,僱員便要自行執行裁決。然而受害僱員往往因所需的時間、金錢和精力的問題,最終無法取回應得的賠償和討回公道。修例已兼顧勞資雙方的利益和關注,一方面加強阻嚇,同時確保只針對故意不支付裁決款項的僱主,而不是有真正財政困難或其他確實理由的僱主。

        張建宗表示,當局正全速配合最低工資立法工作,希望能在立法會7月休會前通過議案。

        他稱,當局不建議立法規定每年檢討最低工資,而是按實際情況,在有需要時作檢討,以求更有彈性及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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