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張任謙醫生兇手告假釋局 法庭頒令撤銷決定暫緩執行至下月中 |
2010-02-23 (05:09) |
(澳洲 )(本報雪梨訊)心臟專家張任謙被殺案,兇手之一的大馬華人林春治(CHOON TEE LIM,譯音)反對紐省假釋局廢棄原先准假釋的決定,紐省最高法院法官押候至3月15日執行撤銷准假釋及廢棄准假釋決定的頒令。 紐省假釋局在去年10月1日批准林春治假釋的申請,引起受害人後人的不滿,故在10月27日決定廢棄前先的決定,以便受害人家人有機會提出陳述。紐省假釋局並且去年11月20日作出決定,拒絕林春治的假釋申請。 林春治在1991年10月30日被裁定謀殺張任謙醫生有罪,並在1992年12月22日被判無假釋期的刑期18年,至2009年11月11日刑期屆滿,另被加判六年,由2009年11月12日開始計算,至2015年11月11日刑期屆滿。 林春治在馬來西亞出生,並非澳洲公民。移民部長的代表在1999年1月7日頒發驅逐出境令,即是將來林春治一旦出獄,便會被驅逐離開澳洲,返回大馬。 林春治反對紐省保釋局出爾反爾,通過法律援助,入稟紐省最高法院控告紐省假釋局及律政廳長。紐省最高法院法官麥列倫(PETER MCCLELLAN)認為紐省假釋局作出決定時基本上「犯錯」,但法官又特別指出,林春治已服滿全部18年的監禁刑期;整個刑期是24年,最後的6年刑期,有關當局如果認為適當,可考慮給予假釋。原審法官的原意是被告服刑18年後,可以假釋,意思即是由紐省當局發落。為了紐省保釋局有機會履行按法律的職能,所以法官在上周二作出頒令,暫停執行撤銷紐省假釋局兩項決定的,至3月15日或法庭進一步頒令。兩項撤銷令為紐省假釋局在2009年10月27日廢棄2009年10月1日批准林春治假釋的決定;及假釋局在2009年11月20日拒絕林春治假釋的決定。(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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