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違反強積金例罪成判罰款 |
2010-01-04 (18:46) |
一名高級人員及六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今日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39,000元。 蓿茄荻園景設計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盧佩瑩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3項控罪,首五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第六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七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32,500元。 蓿茄荻園景設計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六月至2009年6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3項控罪,首五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第六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其餘七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32,500元。 聯永工程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1項控罪,首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其餘7項控罪各罰款港幣4,000元,合共罰款港幣34,000元。 劉德志經營正視眼鏡中心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11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2,000元。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陳元喜小學法團校董會被控違反《條例》第7A(2)(a)條,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11月至2009年8月期間,沒有用其本身的資金向有關註冊計劃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30,000元。 陳家亮經營名視眼鏡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 林文龍經營金輝裝飾設計工程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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