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訛稱離港提取強積金罪成 |
2010-01-04 (18:40) |
四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3E(1)條,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9,000元。 被告黃建彰,被控違反《條例》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黃英豪,被控違反《條例》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何日明,被控違反《條例》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4,000元。 被告袁水金,被控違反《條例》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3,000元。 案情透露,四名被告分別於2008年1月29日、2009年5月7日、2009年4月7日及2009年4月8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首三名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及第四名被告人蓄意作出虛假聲明,訛稱永久性離開香港,而實際上他並沒有永久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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