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能自求死刑 一死囚表示質疑 |
2009-11-12 (05:57) |
(三藩市 )(本報訊)針對加州法律不允許可能被判死刑的囚犯自行認罪和要求被判死刑,一名死囚發出了質疑。 於1996年在一次搶劫中謀殺一名商店經理的聖昆汀監獄死囚Daniel C. Frederickson早前向《三藩市紀事報》一名記者去信,質疑被控於今年八月在列治文-聖拉斐大橋槍殺兩人的嫌犯Nathaniel Burris,為何不能自行承認控罪和要求盡快處死。 他在該封寫於9月13日的信中說:「為何你們不能以為無論是他還是我、或者任何有悔改之意的謀殺犯是在承認和接受自己的過失,放棄以我們是無辜的借口來浪費本州人民的時間和金錢呢?為什麼一個有罪的人不能挺身而出承認責任呢?為什麼一定要我們浪費數以百萬的金錢呢?」 Burris被捕後首次提堂時向法官承認自己有罪,不願接受公辯律師,要求盡快被處死,但遭法官拒絕。他後來接受了康特拉科斯特縣公辯律師為其代表,向控罪作出無罪答辯。 Frederickson本人於1998年被判死刑,當時他34歲,根據當年媒體報道,他在法庭上態度搖擺不定,一時懇求陪審團饒恕,一時又要求盡快一死了結。 法律專家對此指出,加州法律不會協助被告自尋死路。 聖地牙哥刑事辯護律師Bob Grimes稱:「這種事情不能由他做主,我猜如果某人有足夠辦法的話,可以找到方法在獄中上吊,但他們不能依靠我們司法系統的協助來自殺。」 柏克萊加大法學院死刑研究室主任Elisabeth Semel也說:「從我的經驗來看,想要自己代表自己的人通常缺乏法律技巧,還有嚴重的情緒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