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
2009-10-09 (18:27) |
積金局今日代45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4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4名與訟人,包括Wong Chun Ching trading as New Forest Restaurant、陳志偉及譚臻前經營地道、何仕添及李國傑經營銘豐水陸運輸公司及匯通香港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萬濠海鮮酒家,沒有出庭應訊。 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港幣4,002.34元、3,336.24元、2,362.07元及694.3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39元、130元、129元及109元。 較早前,匯通香港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萬濠海鮮酒家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1項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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