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部錯關越裔漢逾3年 只賠5.8萬外長認犯「嚴重行政錯誤」 |
2009-10-06 (05:07) |
(澳洲 )(本報坎培拉訊)聯邦外長史邁夫(STEPHEN SMTIH)形容錯誤拘禁一名越裔男子三年為一個「嚴重的行政錯誤」。 阮文福(音譯,VAN PHUC NGUYEN)二零零二年開始被拘留,關在雪梨維拉活VILLAWOOD羈留中心超過三年,總共達一千一百七十三天。 他是澳洲永久居民,但因其永居簽證留在越南,回澳時被移民官犯錯而造成日後的麻煩,二零零四年雪梨機場一名移民部官員再度出錯,不承認他的簽證。史邁夫外長說,這種情況不應發生。 他說:「這是一宗非常惡劣的事件,一個嚴重的行政錯誤和一個可怕的情況。」 阮文福的律師薩德蘭(SUTHERLAND)說,這是一宗官僚的錯誤。當局給給他七萬元賠償費是遠遠不夠的。 一旦扣除政府的法律費後,這筆錢最終將只剩五萬八千元以下。 薩德蘭說:「這是按拘留一百零八天為基礎計算得出,而真實的拘留時間十倍於此,人們不需要有愛因斯坦的水平就能想象得出來剩於十倍的結果。」 南澳婦女,德裔澳洲居民拉奧(CORNELIA RAU)被移民部錯誤拘留十個月,就獲賠償二百六十萬元。聯邦申訴專員麥米蘭(JOHN MCMILLAN)說,阮文福一案是近年歷史上被錯誤拘留時間最長的事件,它突出顯示了在政府部門中一項更為嚴重的問題。他說,這一制度需要完全調整。移民部沒有一項迅速處理權來糾正它早先作出的錯誤決定,而且移民部在選擇可供它動用的處理方式時,內部的法律辯論又引致進一步延誤。 麥米蘭認為,這一案件應導致修改相關法律。 據悉《移民法》內,沒有包括一項條款允許政府官員說他們犯下一項錯誤和應讓阮獲得釋放。 麥米蘭告訴ABC電台:「應有一項安全網條款被寫入法律中,允許當這類問題出現時處理它們。」阮文福說,他在羈留中心的三年零二個月十六天期間,經常受到其他被拘留者的威脅,心靈受到嚴重創傷。他還看到過幾次企圖自殺、用刀刺人事件,以及吸毒情況。 他出生於越南,十四歲時逃離這個國家,作為船民在菲律賓一個難民營度過四年,一九八九年獲准澳洲人道收留,給予永居簽證。 導致雪梨機場移民官在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不承認他的簽證,造成被錯誤長期拘留的最早誘因,是一九九五年時,一位移民官員不合法和錯誤地發給阮文福一份一個月的簽證,造成他返回越南後簽證被吊銷。在被關入維拉活羈留中心之前,他因母親逝世,沉淪於毒海,幾次因吸海洛英被坐牢,出獄後立刻被移民官當作沒有居留權的黑民。遭關入移民羈留中心之前,已有幾年未吸毒。(南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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