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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建議採取共同責任制度,由使用者監察升降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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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指機電署加強巡查升降機不夠 |
2009-08-27 (11:50) |
申訴專員公署公布調查報告,批評機電工程署監察升降機安全不力,曾經有承建商接獲10封警告信,機電署沒有再作出跟進,轉介紀律聆訊。機電署發言人表示,尊重申訴專員的意見,並同意報告內提出的改善建議。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去年10月發生連串的升降機事故後,機電署僅加強巡查,不足以解決問題。 申訴專員公署指出,政府不能單獨承擔責任,建議政府採取共同責任制度,由使用者監察。 申訴專員公署高級調查主任李衛棠指出,機電署在2006及2007年這2年期間,曾經向一個承建商發出10封警告信,而當機電署發出3封警告信後,內部開始檢討是否需要對這個承建商進行紀律聆訊。不過,他們在考慮的過程中,負責的工程師未有將考慮結果向上司匯報,而這個個案其後亦沒有再跟進下去。 申訴專員黎年表示,機電署制度鬆散,執法不嚴,執行監管升降機安全人士很多地方都未能多加留意。他強調,監管升降機的工作,不能只集中一個部門。 公署又發現,在2005至2008年,平均每年有萬多宗過期35日都沒有提交檢驗升降機的個案,但在這4年內,機電署只發出了2份表格催促承建商檢驗升降機。 申訴專員公署向機電署提出13項建議改善監管工作。機電署發言人表示,其中有6項機電署在過去7個月已經先後實施,其餘的7項改善措施正在制定中,並會在年底前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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