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業估價制度產生副作用 經紀賣家紛嘆成交難 |
2009-08-25 (05:17) |
(紐約 )(紐約時報23日電)政府引進物業估價新制度,本意是保障消費者免受房貸公司的剝削,不料卻引出意外的後遺症。以新形式估價的物業往往顯著低於業主開出的售價,賣家和經紀慨嘆,不少本可成交的買賣就此告吹。 以紐約民眾羅傑斯和羅森為例,兩人5月時把自己位於Roslyn Heights的住宅定價59.5萬元出售,掛牌後很快找到了買家,雙方同意成交價為55萬,以價錢和找到買家的速度而言,在現在的樓市可說相當難得。不料交易很快遇上了波折,因為物業的估價只有49萬。在買方堅持減價下,交易一度面臨告吹。 在一宗更極端的個案中,紐約一名經紀協助買家物色到一座本來開價64萬,最後業主同意以59.2萬元出售的住宅,孰料最後的估價竟比成交價少了2.3萬。該名經紀埋怨,買主已覺得物有所值,偏偏估價公司要從中作梗。 新估價機制實施以來,本是為了防止估價公司受到貸款銀行、中介公司或其他方面的壓力,從而損害準業主權益而設,因此制度要求買賣各方使用外地估價公司的報告。 不過全國房地產經紀協會6月公布調查發現,8成6的經紀行埋怨新制度拖慢了流程,3成餘指曾因估價而影響到交易。協會的負責人批評,新制度出現的問題來自兩個原因,首先外地估價機構不明白地方市場,易於忽視物業在當地受歡迎的因素,其次不少是以法拍物業為估價標準,不能正確反映市價之餘,也會拖低樓價。 除了經紀行業外,全國建屋商協會上月也發表調查,表示逾1/4的公司曾因估價過低,即在簽了合同後也未能達成交易。 事實上,估價與簽約價不同,也會影響買家的貸款數額。以一名購買30萬房產的屋主為例,如果他繳付10%首付款,可獲批27萬元貸款,但如果房屋估值只有29萬元,銀行則只能貸出26.1萬元,除非賣方降價,否則買家在過戶時必須多掏9000元。 據長島大頸地產律師卡普蘭說,合作公寓、共有公寓和一家庭獨立屋的售屋合約,通常包括一項條款,允許買房在貸款被拒的情況下取消合約。一些賣方會主動降價,降至估價水平,但另一些則拒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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