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涉行為失當判囚六個月 |
2009-08-06 (20:11) |
一名警長,向多名人士就他們從事懷疑販毒及賣淫的非法活動,提供建議,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 馮顯樺,四十八歲,警長,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 同案兩名被告為劉劍雄,四十一歲,裝修工人,及朱晏賓,四十歲,無業。他們較早時承認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並於今日各被判入獄十二個月。 去年七月,劉及朱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與販毒有關的罪名,而有關罪行是廉署調查上述同一案件時揭發。兩人各被判入獄十二個月,並於今年二月刑滿出獄。 暫委法官林偉權宣判時稱,馮的行為羞辱自己及令警隊蒙羞。 案情透露,廉署接獲貪污舉報,指稱有一名警務人員涉嫌收受利益包庇一名販毒份子,遂於二○○七年二月展開調查行動。 在行動期間,廉署派出兩名臥底人員假扮商人,意圖經營一間私人會所。兩人分別化名為「阿俊」及「耀哥」。 「阿俊」認識販毒份子劉劍雄,而劉其後介紹「阿俊」予另一名販毒份子朱晏賓認識。 朱向「阿俊」表示他的販毒活動獲得一名綽號「樺哥」的警務人員包庇。朱及劉其後介紹「阿俊」予馮認識。 二○○七年六月五日,劉及朱建議「阿俊」將其「老闆」「耀哥」經營的私人會所的一些股份轉給馮,而馮會就警方向該會所採取的執法行動「通風報信」。 劉、朱及兩名臥底人員分別於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及七月五日與馮會面。 在兩次會面期間,馮就私人會所的毒品及賣淫活動,以及如何逃避警方的執法行動,向在場人士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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