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美愛達荷州法例 單車客稱衝停牌有理 |
2009-08-03 (05:14) |
(多倫多 )(綜合報道)多倫多單車人士聯盟(Toronto's Cyclists' Union)會長賓碧克(Yvonne Bambrick)說過:「凡是騎單車的都遵守一條不成文法,就是保持衝力法。」君不見多倫多市區,例如比華利街(Beverly Street)及寶雲街(Baldwin Street)的十字路口,每天早上,都有單車客在十字路口前對停車標誌視若無睹。較守法的會暫停踏著腳板,察看交通才橫過馬路。真正停下單車的卻少之又少。 騎單車的,在十字路口前且溜且停(rolling stop)十分普遍,卻是不合法的。在單車客而言,這方法又稱為愛達荷(Idaho)式停車。很多單車客會對人說,這方法是十分安全的。賓碧克像其他支持單車運動的人一樣,認為邊停邊溜方式應該合法化,並且以例子及普通常識以資證明。 1982年開始,愛達荷州的單車客可合法地將路口的停車標誌視為讓路標誌。雖然該州的州議員通過這條法律是要減少大量積壓的交通違例案,這法案的支持者指出,法案可以令單車發揮更高效率,令單車更流行。在減少駕車的呼聲高唱入雲之際,這個理論更鏗鏘有聲。 單車與汽車不一樣 賓碧克對且溜且停方式還有以下註腳。她說:「這不是說不理會交通標誌。是要慢下來令單車客在有需要時可以完全停下來。慢車後,前望、左望、右望、再左望,然後再前望。我覺得這是值得一試的。在愛達荷州已實行了20年,且行之有效。既然愛州可以,為甚麼多市不可以試試?」 的確,支持且溜且停的人指出,愛州實施這新例後的一年內,單車意外減少了14%。單車客也指出,騎單車的,不受汽車空間的局限,眼耳兼用,察看周圍環境,比駕車的容易得多。事實上,在僻靜地區,四面無車無人,單車客溜過停車標誌,何害之有? 在繁忙地區,情況便不同了。單車愛好者擔心放寬法例會令大家更不遵守交通標誌。渥太華單車組織Citizens for Safe Cycling前任會長Charles Akben-Marchand稱:「這問題不宜由立法諸公決定,最好由執法人員視情況決定。在渥市,在人行路上騎單車是不合法的。但警方表示,不會向12歲以下的人發告票。」 無論如何,起碼在多倫多市,大家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市警在6月舉行了單車安全周,結果669人沒有遵守停車標誌被罰,罰款額是110元。470人衝紅燈、22人沒有讓路給行人。此外,警方也發出了3,502張告票,因為駕車人士沒有讓路給單車客,在單車徑泊車等。 資料來源: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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