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新證 李天驕傷人案再排期 |
2009-07-17 (05:40) |
(溫哥華 )(本報記者周文琳)華裔男子李天驕被控踢傷人下體案,周三在烈市省級法庭開庭審訊。由於案中原告在庭上作供時提及在案發當天,與被告曾發生另一次肢體衝突的經過,主審法官認為應釐清前後兩次的衝突情況,下令重新排期審訊。 李天驕曾參加2005年烈治文市議員選舉,但落敗。他被控在2008年8月22日晚上,在烈治文公眾市場,襲擊公眾市場業主會成員林良偉。案發時,李天驕擔任公眾市場業主會主席,他因為企圖制止準備開會罷免他的業主代表使用擴音器時,與林良偉發生衝突。林良偉聲稱下陰被踢,李天驕也因為後仰翻倒在台上。李天驕其後被控一項傷人罪。 案件周三在烈治文省級法庭展開聆訊,早上3個控方證人先後出庭作證,林良偉則安排在下午出庭。林良偉作證期間,在庭上提及在8月22日上午,他與李天驕在公眾市場曾經發生衝突,林報稱被打,右眼角、鼻骨被被打裂,至今仍要接受治療,但到場處理事件的騎警,當時沒有把李天驕拘控。 由於案件出現了新證據,主審女法官麥金倫(E.McKinnon)提點檢控官,如果與李天驕被控傷人案有關,就應該預先提出,讓辯方代表律師有機會先瞭解新證據。 基於麥金倫已聽了有關新證據,對判決會造成影響,經控辯雙方討論後,麥金倫宣布周三審訊無效,須要重新排期,由另一法官審理。 檢控官喬治(Phil George)沒有就突然提出新證據作出解釋。辯方律師斯皮爾斯(James Spares)就表示,法官在聆訊期間宣布審訊無效十分罕見,而涉及業主會的糾紛,一般都可能會是各方面過於情緒化所致。 李天驕在庭外表示,作為業主會主席是吃力不討好的工作,經常會出現衝突,對於惹上官司,他說有受屈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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