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哥華 )(圖文:本報記者宋娜)代表被控列出「追殺名單」溫市華生的律師卡普(David Karp)指出,華生母親未受指控,但兒童廳卻限制她接觸被帶走的女兒,缺乏理據。省兒童及家庭發展廳長兼專責兒童護理廳長蒲拉克(Mary Polak)周四表示,該廳處理華裔家庭個案時,也會考慮文化差異的因素,但仍會按照現行規定處理個案。
卡普指出,遭帶走的華生胞妹曾經表示,她願與哥哥一起在家生活,且相信不會受到傷害。兒童廳帶走華生妺妹,顯然違反當事人意願。而今次事件,已在社區引起關注。
為此,蒲拉克與兩個兒童廳工作人員,周四會見中文媒體,向傳媒解釋兒童廳處理兒童安全問題所採取方法及相關條例。基於工作要求,兩個工作人員的身分不得公開。
蒲拉克表示,兒童廳主要是保護19歲以下兒童不受虐待,但如果兒童廳認為兒童須受到保護時,會考慮把兒童帶離家居,交由親戚、朋友或兒童廳指定的寄養家庭照顧。
蒲拉克指出,處理不同的個案時,社工會考慮到兒童及父母的文化宗教背景,同時也聯同具相同文化背景的社區機構,一起提供相關輔導及幫助。
兒童廳工作人員提供的數據顯示,本省在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間,兒童廳一共接獲65,000個舉報電話,報告有兒童需要受到省府保護。
經工作人員調查後,有2,000宗個案不需要兒童廳採取行動,只需要相關社區機構提供協助。而有2,900宗個案要由工作人員深入調查,約佔總舉報個案的4.5%。
去年度730兒童獲保護
該個工作人員指出,在2,900宗調查個案中,73%的個案經調查後決定,兒童不需要兒童廳保護,而有730個兒童最終需要保護,約佔調查個案的27%,而其中約250個兒童,需由兒童廳帶離家庭。
該工作人員解釋說,兒童虐待種類不同,有身體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性剝削和疏忽等。而在本省最多舉報情況,是針對兒童身體虐待和受到疏忽。而直接參與調查的社工接近225人,每人平均都處理20至25宗個案。社工還會至少每30天到訪寄養家庭,查看兒童情況及寄養家庭狀況。
另外,社工帶離兒童時,雖也詢問兒童意見,但會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帶離兒童。兒童廳也要在把兒童帶離家居後7天內,向法庭提交報告,作出陳述聆訊(presentation hearing),以解釋為何要把該兒童帶走和未來採取措施,而法庭則有權決定兒童是否脫離兒童廳監管。
如果法庭認為,被虐待兒童存在安全問題,則要在45天內作第二次保護審訊(protection hearing),而兒童廳社工可收集更多資訊和照顧兒童的計劃遞交法庭。
而如果兒童的親戚不同意兒童廳的計劃,則可另提監護計劃。
一旦聆訊結束,法庭仍認為兒童需要受到保護,可裁定兒童在兒童廳監管下,同家人或親戚同住;也可裁定由兒童廳負責監管兒童,而在這時,兒童需要居住寄養家庭。
中文版資訊供網上參考
另外,法庭如裁定兒童須由兒童廳監管,同時也要發出探視令(access order),以說明何人可以同兒童聯繫。有關兒童廳保護兒童措施詳情,民眾可以登入兒童廳網站http://www.mcf.gov.bc.ca/child_protection,瀏覽中文版。
此外,兒童廳也提供《兒童福利的回響》中文版(右圖),網址為http://www.mcf.gov.bc.ca/child_protection/pdf/translated/Chinese/Responding_Child_Welfare_Concerns_Chines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