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權限:明年將擴立法權 |
2009-06-04 (05:46) |
(歐洲 )(本報訊)歐洲議會是歐盟唯一的一個直選議會機構,但是與一般意義上的議會相比,歐洲議會擁有的職能卻少了很多。它主要是考察歐盟成員國的人權狀況、監獄虐待與酷刑事件或提醒一個國家和公眾輿論對種族主義或排外思潮提高警惕。 不過,如果里斯本條約在明年一月生效,議會的權力將會進一步加大: .它將在所有立法上有發言權,也有權阻止法例通過。 .議會也將與由歐盟成員國官員組成的委員會(Council of Minister)享有相同的否決法例的權力,但是,它沒有提議法例的權力,這個權力由歐洲委員會獨有。 .對於由歐委員會所提出的年度財政預算,歐洲議會有修改權,最後定稿也需得議會批准,但除此之外,其對財政預算案的影響有限,另外,對委員會提名的歐盟主席,可通過或否決 .有權對整個歐盟委員會辭職,但無權要求個別的委員辭職。 雖然歐盟的兩個行政機關歐盟委員會和歐洲理事會都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阿姆斯特丹條約》卻規定歐洲議會每月必須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召開一次會議。但實際上幾乎所有的立法準備工作和議會委員會會議都在布魯塞爾舉行。議會每月只在斯特拉斯堡開4天會,舉行常規會議和最終的投票工作,其他所有會議都在布魯塞爾舉行。雖然歐洲議會多次表示希望自行決定開會地點,之後的多個歐盟條約都規定,歐洲議會的開會地點需由歐盟各成員國政府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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