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處說明消費券 |
2009-01-11 (03:33) |
(紐約 )(本報記者彭雨農紐約報道)台灣政府為了鼓勵民眾增加消費以振興台灣經濟,將於今年1月18日開始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紐約華僑文教中心為了協助紐約地區僑胞了解消費券領取相關細節,特別由該中心主任呂元榮偕同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領務組組長黃耀良召開記者會,說明消費券領取須知,以及各重要注意事項。 呂元榮表示,台灣政府為了促進民眾消費,特地發放每人3600元新台幣之消費券,發放對象除於台灣國內設有戶籍之國民外,凡是台灣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而在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台灣國籍之眷屬,以及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還有取得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皆可申請,此外,包括取得居留許可之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外國人配偶,以及台灣國籍者之取得居留許可的香港或澳門居民亦可申請。 呂元榮表示,內政部在編列消費券預算時,已經將僑居海外者的配額列入,因此僑胞務必踴躍申請,以免白白浪費政府的這份美意,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之規定,凡是俱備台灣國籍且曾在台灣設有戶籍的海外僑胞皆可領取,領取方法分為親自領取及委託領取,委託領取之受委託人,以依民法規定須為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台灣國民為限,受領人領取消費券時,應由受領人在發放名冊上蓋章、簽名或按指印,而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2人蓋章證明。 呂元榮特別提醒長期居住海外的僑胞,凡是出境2年以上者,台灣戶政機關會將之戶籍遷出,等於在台灣就無戶籍了,因此將不符合領取消費券的資格,簡言之,凡是至2008年12月31日為止,出境未滿2年的僑胞,屆時依然會收到通知單,可以攜帶規定的證件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 黃耀良表示,凡是俱備台灣國籍者在今年3月31日前於海外出生之新生兒,只要在4月3日前辦妥戶籍登記亦可領取,此外,當事人如於今年1月15日以後仍尚未收到內政部寄至戶籍地址之通知書或通知書遺失,亦可逕電洽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諮詢,並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通知書,其他因故未於1月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至發放所領取者,亦可自2月7日至4月30日止至指定郵局領取。 其他關於消費券領取相關詳情可至台灣內政部消費券專屬網站查詢,網址為3600.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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