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譴責法興須向客戶償還千萬美元
2012-07-17 (18:04)
證監會譴責法國興業銀行,指其香港分行的財富管理活動出現內部監控缺失,未有披露在二手市場進行場外債券、期權及結構性票據交易所涉及的若干費用及收費。

        另外,法國興業銀行在不承認責任的基礎上,同意將有關費用連同利息全數付還予受影響客戶,涉及總金額超過1,100萬美元。

        證監會關注到,在2003年4月至2006年1月期間進行的3,000多宗交易中,法國興業銀行財富管理活動的相關客戶就場外產品交易所支付或獲取的價格,似乎與該公司為他們進行交易的實際價格有所不同,而相關差額或差價以費用形式被法國興業銀行扣起。

        有關費用並無定額,在某些情況下費用甚至過高。法國興業銀行看來並無向客戶披露有關費用,亦沒有在之後向每名客戶發出的相關成交單據中,披露有關費用為佣金。

        證監會亦關注到,法國興業銀行的財富管理活動內部監控措施及系統,未有確保客戶在二手市場進行場外產品交易時獲得公平對待,而其政策、程序及指引不足以確保相關差價在各情況下均予以披露且屬適當,亦未能確保利益衝突的情況得到妥善處理。

        根據有關的解決方案,法國興業銀行亦同意:委聘獨立機構,以評估應支付予合資格客戶的款額;及委聘獨立機構就法國興業銀行的香港財富管理部現時向場外交易客戶收費的做法,檢討其監控措施、系統及程序以確保符合所有法律及監管規定。

        法國興業銀行向證監會表示,其作業方式已在2006年2月予以修改,故現已不再存在上述問題。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表示,在沒有明確協議及披露下,根本不應收取或徵收該等費用。法國興業銀行現時向其客戶付還該等費用乃正確做法。

        本案件源於金管局就其現場審查所發現的問題及一宗投訴的相關事宜所作出的調查。金管局其後將案件轉介證監會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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