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報告,建議香港應該成立集體訴訟機制,避免不當地助長訴訟。消委會表示歡迎及認同建議。
法改會建議訂立集體訴訟機制,及分階段實施,先由消費者案件開始,以便將數量最多的適用案件納入機制,認為這是審慎的做法,以免不當地助長訴訟風氣,亦可以讓法院累積經驗和案例。
有關案件,要先經高等法院核實,才可以進行集體訴訟。到5年後,再伸延到區域法院,可以擴大到司法覆核。
法改會認為,最初可以由消委會的消費訴訟基金,投放適當資源,先協助經濟有困難的人士,日後才擴大到全面的集體訴訟基金。
法改會亦引用外國例子,表示部分地方,如果集體訴訟敗訴,成員應該可以有訟費豁免權。但法改會認為,同時要考慮保障被告,如果提出訴訟的一方刻意選擇一名窮困的人,作為申索代表人,有可能會被理解為濫用程序,有關的法律程序可能因此告終,以避免勝訴的被告人無法討回訟費。
消委會表示歡迎及認同建議,先由消費者案件開始,以循序漸進形式實行。指集體訴訟機制的建議,將成為經濟、便捷,並有效調解涉及眾多消費者糾紛的案件,對保障消費者權益有好大益處。
消委會又同意報告書的建議,先以消費訴訟基金,作為集體訴訟機制的資助模式,之後再將適用範圍擴展至其他案件。
法改會較早前進行公眾諮詢,一面倒支持實施集體訴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