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服務商須向海關領牌
2012-04-01 (15:10)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今日生效,任何擬經營金錢服務業務,即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業務的人士,必須向海關申請牌照。
在3月31日或之前已登記的現有匯款代理人及/或貨幣兌換商,如他們擬在5月30日後繼續經營業務,亦必須在4月1日至5月30日的過渡期內,向海關申請牌照。
立法會是於去年6月制定有關的條例,以加強香港有關金融業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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