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41歲男子因銀行信貸欺詐,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
案情透露,被告是一間本地貿易公司的董事和股東。被告於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期間,向一間本地銀行提交包括發票和空運單據等虛假文件,並向該銀行作虛假陳述,訛稱其公司與一間法國貿易公司有商業交易。被告根據信貸協議,以向該法國公司收取的應收帳款作為抵押,詐騙銀行透支款項,而有關應收帳款並不存在。該銀行結果向該本地貿易公司放款約一千六百萬元。
商業罪案調查科其後接手調查案件,發現有關文件為偽造,而相關交易亦屬虛構。
探員於2009年1月拘捕被告。他其後被落案控以「欺詐」的罪名,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