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原副市長受賄判監13年
2011-07-02 (16:12)
湖南省茶陵縣人民法院對湘潭市原副市長朱少中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朱少中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兩罪並罰,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朱少中利用擔任湘潭縣縣長、縣委書記、湘潭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14人在變更土地規劃、承攬工程、招商引資、金融貸款、職務升遷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的財物賄賂,總金額201.4875萬元。另查明,2005年,朱少中利用職務便利,超越職權,擅自為重點建設項目減免報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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