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湘潭市前副市長朱少中受賄、濫用職權案,茶陵縣人民法院昨日作出一審判決,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合共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2010年1月6日,湖南省紀委對朱少中進行調查。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擔任湘潭縣縣長、縣委書記、湘潭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齊建平、李耀林等14人在變更土地規劃、承攬工程、招商引資、金融貸款、職務升遷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的財物賄賂共計人民幣163.5萬元、美金5.1萬元(折合人民幣33.7875萬元)、價值4.2萬元的住房一套,總金額201.4875萬元。
另查明,2005年,朱少中利用職務便利,超越職權,擅自批示為湘潭「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橋」項目減免報建費871.3279萬元。
法院認為,朱少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物,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被告超越職權,在未經集體研究的情況下,干預政府工作,擅自為重點建設項目減免報建費,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