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短付工資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處社會服務令120小時。法院同時裁定他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有關員工。
根據二○○九年僱傭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3,580元。涉案的僱主在其外籍家庭傭工受僱期間,未有按照規定支付有關工資,涉及款額共14,420元。
根據《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七天內支付。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