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僱主因沒有按照合約期支持外傭的最低工資3480元,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3個月。這是今年首宗外傭僱主因欠薪而被法庭判處監禁刑罰的個案。
涉案的僱主在外傭受僱期間,沒按照(2007年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規定,支付每月最低工資3480元,涉案款額約3萬4千元,勞工處其後檢控涉案僱主。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內支付。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勞工處歡迎有關裁決,向僱主發出強烈訊息,就是必須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