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人陳振聰不服被追討3.4億元稅款,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強制稅局考慮他的反對理據。主審法官芮安牟裁定陳振聰勝訴,下令稅局給予足夠時間,讓陳振聰提出反對理據,陳振聰並可取回九成堂費。稅務局表示,需要研究法院判決,不評論案件。
法官芮安牟在判詞中表示,稅務局一直未能肯定陳振聰最終是否接獲追收稅款的信件,質疑陳振聰若收不到信件,將沒有機會提出反對。而稅務局需要重新考慮是否給予陳振聰繳交稅款的寬限期。
陳振聰對裁決表示歡迎,並表示日後跟稅務局加強溝通,避免再次引起不必要的誤會。
代表陳振聰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早前在庭上指出,陳振聰身為納稅人沒履行稅務條例51(8),主動更改通訊地址,但並不等於稅務局局長不能行使酌情權,批准陳延遲提出反對評稅結果;且稅局應知道陳振聰有另外兩個通訊地址,但卻向一間十多年前替陳處理物業投資的律師行寄出有關評稅通知書,令他未能在一個月限期內提出反對。
戴啟思續指,稅局事後已得知陳振聰未有即時收到通知書,但又拒絕批准對方延遲提出反對,此舉是極不合理,不公平及無理的做法,乃要求法庭推翻稅局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