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宗衡受賄三千餘萬一審判死緩
2011-05-09 (15:38)
深圳前市長許宗衡被控貪污案,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沒收個人財產,剝奪終身政治權利。

        新華社引述判決書指出,許宗衡2001年至2009年,利用擔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深圳市9個單位或個人變更土地規劃、承攬工程、職務升遷並獲利,受賄共折合人民幣3318萬餘元。

        鄭州市中級法院認為,許宗衡受賄數額特別龐大,情節特別嚴重。鑒於他案發後主動交代相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坦白情節,認罪態度好,贓款贓物也已全部追繳,因此對他判處死緩。

        許宗衡受賄案4月21日在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檢察院指控,許宗衡利用職務多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18萬餘元。

        據報,許宗衡的主要罪狀除了受賄外,還包括鉅額貪污、買官、生活腐化,而其中最嚴重的指控是買官。許宗衡另一罪狀是大型工程貪污,有「地鐵市長」之稱的許宗衡,幾乎染指深圳所有的大型工程,媒體報道稱其歷年貪污的金額高達20多億元。

        許宗衡出生於1955年7月,曾任湖南省衡陽市組織部部長等職,1993年調往深圳,2005年出任中共深圳市委副書記、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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