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膳時間計入最低工資時數內 |
2011-03-28 (17:17) |
最低工資將會在5月1日起實施,勞工處就最低工資發出參考指引,列舉37個例子,說明如何計算工作時數、留駐僱傭地點當值時間、交通時間、用膳時間及候召候命時間等情況,僱主和僱員參考。 當中用膳時間工資的爭議,指引說,如果僱員在用膳時間,按照僱傭合約、或在僱主同意或指示下,留在工作地點當值,無論是否獲派工作,這段時間都應被計算入最低工資時數之內。 指引又說,僱傭條例並無就用膳時間作硬性規定,但如果勞資雙方有協議,將用膳時間計算入工資內,僱主就不能單方面更改或取消。 指引提出,僱主在工資期所支付的薪酬,在扣除有薪假期或用膳時間等金額之後,只要高於同期的根據時薪計算出的最低工資,就符合法例。 如果在僱主的指示下超時工作、僱員非經常到境外工作的交通時間、或在合約、僱主指示或同意下留在僱傭地點當值候命,便需計入工時。 不過,僱員因個人理由提早回到公司、往返居住地與工作地點、或經常到慣常境外僱傭地點工作的交通時間,則不會計入工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