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將會在5月1日起實施,勞工處就最低工資發出參考指引,列舉37個例子,說明如何計算工作時數、留駐僱傭地點當值時間、交通時間、用膳時間及候召候命時間等情況,僱主和僱員參考。
指引提出,僱主在工資期所支付的薪酬,在扣除有薪假期或用膳時間等金額之後,只要高於同期的根據時薪計算出的最低工資,就符合法例。
如果在僱主的指示下超時工作、僱員非經常到境外工作的交通時間、或在合約、僱主指示或同意下留在僱傭地點當值候命,便需計入工時。
指引又指,僱傭條例並無就用膳時間作硬性規定,但如果勞資雙方有協議,將用膳時間計算入工資內,僱主就不能單方面更改或取消。